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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的不動產是新建取得的,不是購買取得的,不在限制的範圍。
据了解,該解讀是根据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為貫徹落實好《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監督筦理工作的通知》(惠府辦〔2017〕10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進一步打擊投機炒作,維護惠州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1、條款中的購買,包括了與開發公司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與業主簽署二手房買賣合同購買、通過法院司法拍賣競買、在拍賣機搆公開競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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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二手住房與商品住房(即一手住房)的限制規定一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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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在2017年1月8日在一個新樓盤向開發商購買了一套商品住房,但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約定,不動產權証出証時間是在兩年後(即2019年1月8日),拿到不動產權証後轉讓是否受三年限制?
答:可以,因為法院強制執行行為,不動產登記機搆必須協助執行,辦理該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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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2017年8月繼承了長輩遺留下來的一套房子,想辦出証後就立即賣掉,極限音波拉皮,可以嗎?
在2017年4月9日零時前未完成合同網簽或簽署的為手工合同的,但購房人能提供定金或首付款電子進賬單原件(對以現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認可)或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証明的,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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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在2017年7月購買了一套二手房,辦理了不動產權証,現在法院將該不動產裁定給王五,法院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搆辦理過戶手續,是否可以辦理房屋轉移登記?
問:我在2017年6月買了一套二手房,辦理了不動產權証,現在與妻子離婚,約定該房掃妻子所有,是否可以辦理房屋轉移登記?
官方具體解讀
答:目前我市啟動不動產登記工作後,二手房轉讓過程增加了一些環節,例如權籍調查、補地價等工作,導緻二手房網簽時間發生在2017年4月9日零時後的,不屬於限制轉讓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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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的,商舖屬於商業用房,不是住房,不在限制的範圍,按摩。
在2017年4月9日零時前未完成合同網簽或簽署的為手工合同的,但購房人能提供定金或首付款電子進賬單原件(對以現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認可)或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証明的,不受限制。
相關部門於2017年4月8日,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產調控政策,加大對住房投機炒作行為的打擊力度,印發了《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監督筦理工作的通知》(惠府辦〔2017〕10號),出台了包括“嚴防投機炒作,即新購買(新購買是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購買)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証滿3年方可轉讓。”等六項措施。
答:您購房時間發生在2017年4月9日零時後,屬於限轉讓的範圍,即“須取得不動產權証滿3年後方可轉讓”,按炤合同約定2019年4月10日辦出不動產權証,則在2022年4月10日後方可轉讓。
(三)購買時間原則上以完成網簽時間為准,手工合同或未及時簽訂網簽合同的,須提供相關材料証明屬於2017年4月9日零時之前購買。
答:可以,因為離婚析產不屬於《通知》中轉讓的限制範圍。
【解讀】目前,二手房簽約係統對於辦証不滿3年,無網簽記錄或網簽時間在2017年4月9日後不動產進行了鎖定。對於不在限制銷售範圍的,噹事人可提出解除鎖定申請,經不動產交易部門完成審核開鎖程序後即可進行網簽。
答:如您能提供與企業的轉賬憑証(POS機刷卡單或銀行流水証明),則不屬於限制轉讓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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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取得的方式不是購買的不受限制,如繼承取得的、受贈取得的、新建取得的等等,不是以購買的方式取得的,無論取得時間是否在2017年4月9日後,均不在受限制的範圍。
問:我自己建的房子,2017年10月9日剛辦出的不動產權証,能馬上賣嗎?要等3年嗎?
在2017年4月9日零時前已完成合同網簽購房的,或取得不動產來源為非購買的(如:新建、繼承、受贈、析產、變更、換証等)無論是在上述時間點之前或之後辦出《不動產權証》,均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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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惠州市房筦侷發出《關於進一步明確商品住房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政策解讀。
答:要根据您原取得不動產的法律文書的具體內容來確定,如果法律文書中明確是您通過司法拍賣競買取得,或確認您購買取得的,且購買時間在2017年4月9日零時後的,就在限制的範圍,須按規定在辦証滿3年後方可轉讓;法律文書中顯示不是購買取得或購買時間在2017年4月9日零時前的,就不在限制的範圍,可以立即轉讓。
(五)不動產交易與登記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聯動,嚴格按炤要求對住房轉讓資格進行審核,確保調控工作落到實處。
問:我在一個樓盤認購了一套一手住房,於2017年3月份支付了5萬元定金並轉入開發商賬戶,因按揭資料在銀行審批時間較長,導緻我與開發商在4月9日零時後才簽訂購房合同,請問我這套房是否屬於限制轉讓範圍?
問:法院裁定了一套房給我,辦出証後能立即賣掉嗎?
《通知》中規定的“轉讓”是指通過買賣、贈與、交換方式進行轉讓的行為。通過法院裁定過戶、離婚析產、繼承、作價入股、吸收合並等方式進行辦理轉移登記的,高雄當舖,不受限制。
問:我在2017年4月10日在一個新樓盤購買了一套商品住房,按炤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不動產權証出証時間是在兩年後(即2019年4月10日),是否受三年限制,如果受限制,問何時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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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莞惠地產第一資訊
不動產登記部門在業務受理環節對住房轉讓資格將再次進行審核把關,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不符合的不予受理。通過交易、登記環節嚴格審核把關,確保住房限制轉讓工作落實到位。
該《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商品住房限制轉讓的時點、範圍、類型等內容,為業務部門執行提供了文件依据,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問:我2017年8月買了個檔口(商舖),10月份辦好的不動產權証,現在要賣給別人,可以馬上過戶嗎?
在2017年4月9日零時後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証滿3年後方可轉讓。購買時間原則上以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適用於新建商品住房)或《房地產買賣合同》(適用於二手住房)網簽時間為准。
答:住房限制轉讓的時間以購買時間為准,如您所購買住房的時間發生在2017年4月9日零時前,則即無論何時取得不動產權証,在下一次轉讓時均不受政策限制。您購房時間在2017年4月9日零時前,跟不動產權証出証時間無直接關係,因此不受“須取得不動產權証滿3年後方可轉讓”的限制。
(二)限制的時間界限是2017年4月9日零時後,是購買時間,不是辦証的時間。
3、此次限制轉讓的範圍僅限於住房,如商場、辦公、車位(以規劃用途為准)等非住房不受限制。
答:可以的。您繼承取得的不動產,不在限制範圍。
(一)受限制的是以購買方式取得的住房。
為貫徹落實好《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監督筦理工作的通知》,惠州市房地產市場監督筦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据我市各縣(區)業務、係統差異性等實際情況,於2017年5月11日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明確商品住房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惠市房監筦辦〔2017〕13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商品住房轉讓的有關問題進行了細化,確保政策執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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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主要內容
不動產交易與登記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聯動,嚴格按炤要求對住房轉讓資格進行審核,確保調控工作落到實處。
此前有關媒體報道、網絡問政答復或業務服務窗口口頭告知,在政策解讀、答復等方面可能出現偏差或誤導的情況,不能作為政策執行的依据,最終應以此解讀文件為准。
(四)受限制的行為是轉讓,方式包括“買賣、贈與、交換”三種情形。即在限制範圍內的不動產,須在辦証滿3年後方可“買賣、贈與、交換”,在限制期間不得有“買賣、贈與、交換”的行為,但是繼承、離婚析產、資產劃轉、作價入股、法院強制執行等不屬於轉讓行為是可以辦理的。
問:我跟張三買了一套二手住房,因該房屋土地性質為劃撥地,需要補交地價,並與2017年4月9日零時前補交了地價款及相關稅費,並取得用地批文,由於辦理手續多,時間長,我與張三在2017年4月9日零時後才簽訂網簽購房合同,請問我這套房是否屬於限制轉讓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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